中方发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揭露菲律宾“程序诡计”与恶意滥用争端解决机制

摘要

2026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正式发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系统回顾中国作为缔约国的三十年履约成就,并重点剖析公约实施中面临的内在难题与外部挑战。报告详细揭露了菲律宾等国恶意曲解公约条款、滥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行为,特别是通过精心设计“混合争端”将领土主权争议包装成海洋权利纠纷,以启动强制仲裁的“程序诡计”。报告强调,公约仅规范海洋权利事宜,无权处理领土主权争端,菲律宾此举严重损害公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报告呼吁国际社会客观看待公约,抵制曲解与滥用,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中方发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三十年履约成就与挑战并存

2026年是中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的第三十个年头。三十年来,中国始终全面、忠实地履行《公约》,是该公约及其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持续面临一些固有难题和外部挑战,亟待破解。例如,部分国家歪曲《公约》条款含义、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肆意扩张司法或仲裁管辖权。这些都在一步步削弱《公约》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对《公约》的问题挑战等方面开展了综合评估,于6月30日正式发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估报告——成就、定位与挑战。参与报告制定的相关学者当天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规范海洋权利相关事宜,无权处理领土主权争端。

报告核心揭露:菲律宾“程序诡计”与“混合争端”包装手法

评估报告第四章详列了《公约》实施持续面临亟待破解的内在难题与外部挑战,明确指出现实中存在曲解条款、滥用程序等乱象。报告指出,个别国家恶意曲解“海洋自由”,滥用“航行自由”,自创“国际水域”,无视“适当顾及”;还有些争端方明知争议的实质为陆地领土主权,超出《公约》调整范围,却精心设计诉求,蓄意炮制出将陆地领土主权争议隐藏于海洋权利争议之下的“混合争端”,借此将所提交的争端包装成《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提起《公约》附件七仲裁,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发起所谓“南海仲裁案”的菲律宾。

报告进一步分析指出,陆地领土主权问题并非《公约》的调整事项,不能纳入《公约》解释或适用的范围。国家陆地领土主权是海洋权利的基础。但实践中,有的争端方为强行提起《公约》附件七仲裁,精心设计诉求,将作为“主要问题”的陆地领土主权事项掺入海洋权利事项,炮制兼具陆地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属性的“混合争端”;再采用“削足适履”的策略,把陆地领土主权事项降格为“附带问题”,从而把提交的争端整体包装成《公约》解释和适用的问题,最后使其落入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报告认为,这种“蓄意的战略选择”或法律“程序诡计”的运用,不仅会损害《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与裁决结果的合法性,还可能会引发紧张与冲突。

学者解读:菲律宾恶意诉讼包装的法律陷阱与危害

评估报告的作者之一、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法室副主任罗刚6月30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公约对领土主权不具备管辖权,菲律宾若想启动公约项下的强制仲裁程序,便只能借助诉讼策略刻意包装争议事项,将本质上的领土主权争议伪装成单纯的海洋权利纠纷,以此满足仲裁受理条件,这也是菲律宾恶意滥用公约的核心手段。

罗刚以“面团”为喻进一步阐释了菲律宾炮制“混合争端”的操作逻辑:若将海洋权利比作绿色面团、领土主权比作白色面团,公约仅有权处置绿色面团,菲律宾却把两种面团揉合为杂色面团,要求仲裁庭剥离、单独裁判其中代表海洋权利的绿色部分。可两类权利深度交织,根本无法彻底切割,仲裁庭看似只裁决海洋权益,实则全程对领土主权归属作出隐性判定。罗刚认为,菲律宾凭借刻意的诉讼包装,将公约无权管辖的领土争端强行转化为公约可受理的议题,此举严重扭曲、动摇了公约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与运行逻辑。

仲裁庭配合与深层动因:功利算计与自我扩权

报告指出,菲律宾这套操作能够落地,离不开仲裁庭的配合。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出于创设先例的功利算计,自我扩权,突破法律解释和造法的严格分野,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设法律之实,而这种造法的权力,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只有国家才拥有,并且需要通过缔结体现国家同意集体意志的条约方可实现。罗刚表示,报告分析了仲裁庭主动迎合菲律宾诉求的深层复杂动因,有学者指出,仲裁庭意在借此案创设突破性判例,背后法理推演存在诸多漏洞。应当点明菲方通过恶意诉讼包装曲解公约,违背公约确立的宗旨在与基本原则这一核心事实。

报告建议:捍卫国际法治,推动构建公正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为捍卫国际法治,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评估报告也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向各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术界、政策界等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应客观、全面、辩证地看待《公约》。既不低估其地位,也不夸大其作用,妥善处理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完整、准确、善意地解释和适用《公约》。抵制曲解条款、滥用程序、越权管辖等有损《公约》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的实践乱象。

罗刚表示:“此外,我们建议世界各国携手践行中国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破解《公约》实施的难题挑战,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稳步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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