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达3.3万亿元,但长期存在围标串标、隐形壁垒、低价恶性竞争等乱象。6月26日,时隔23年首次全面修订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草案重点回应了隐形壁垒问题,明确禁止非法限制供应商进入市场,提高透明度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同时,赋予评审委员会“一票否决权”应对异常低价,实质性废除“不足三家必须废标”的刚性规则,并引入全流程绩效管理。此外,草案不再强调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大幅扩展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被视为一场“观念革命”。专家指出,此次修订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款,基本回应了近年财政部门的决策导向,旨在促进公平竞争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政府采购法修订:23年首次系统性升级
6月26日起,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已于三天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该法时隔23年首次进行系统性修订,条文由原来的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政府采购法客观上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牵涉部门众多,且与招投标、国有企业采购等领域交叉,复杂程度极高。
隐形壁垒与寻租网络:3万亿市场乱象待解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高达33750.43亿元。然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指出,围标串标、设置歧视性条款、低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交易规则不够完善,政策功能未充分发挥。寻租是政府采购违规的最常见问题,其中隐性壁垒又是最常见的寻租手段。例如,某单位采购图书馆设备时直接将特定品牌作为技术参数,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中甚至硬性规定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更隐蔽的手法包括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完全无关的荣誉和认证作为加分项,形成“形式公平、实质排他”的局面。
草案亮剑:破除隐性壁垒与低价竞争
针对隐性壁垒问题,草案第六条明确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禁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和本行业市场。同时提高透明度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规定采购活动应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针对“一元标”等恶性低价竞争,草案赋予评审委员会“一票否决权”,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如认定其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应认定其投标无效。针对陪标问题,草案实质性废除了“不足三家必须废标”的刚性规则,规定重新开展采购后仍只有两家合格的,可正常评审;仅一家合格的,可审批转为单一来源。
全流程绩效管理:从预算编制到履约验收
草案第七条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绩效管理。王丛虎认为,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最终绩效考核真正贯穿法律全过程,是此次修订的重要亮点。为解决“重采购、轻验收”问题,草案新增履约验收制度,明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时限进行验收。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应向社公告验收结果。
观念革命:从“逢采必招”到竞争性谈判
此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是草案不再强调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此前,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王丛虎指出,社会上普遍存在“逢采必招”的实践惯性。但天津外国语大学副教授焦洪宝撰文指出,招标方式不允许议标,在缺乏明确技术规格的情况下,极易导致高价中标或陷入“低价劣质”陷阱。草案大幅扩展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明确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多位专家表示,这一调整说明实务部门基于长期实践经验的现实诉求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回应和认同,这本身就是一场“观念革命”。
基层挑战:专业能力与监管新课题
虽然草案将采购需求环节看得较重,但基层干部陈英表示,政府采购项目种类极为繁多,采购人员大多并非相关领域专家,特别是信息化、互联网类项目,带宽、光纤标准等极为专业。此外,当“无标不围”已成为公开招投标领域的现实问题时,竞争性谈判如何保证寻租问题得到解决?多位专家关注到,草案删除了原法“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适用门槛,将所有使用预算资金采购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草案还单独设立评审专家专条,建立全国、省级两级专家库动态清退机制,对专家违法重罚,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